******有限公司:
******委员会关于90万千瓦锰基产业绿电园区(50万千瓦风电)项目核准的请示》(卫发改发〔2025〕129号)和《关于90万千瓦锰基产业绿电园区(50万千瓦风电)项目核准的请示》(宁天元新能源发〔2025〕4号)及有关材料收悉。经研究,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:
一、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,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,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,现同意建设90万千瓦锰基产业绿电园区(5******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、建设、经营。
二、项目建设内容
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0MW风力发电机组、箱变、场区集电线路及配套设施。
三、项目建设地点
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中宁县鸣沙镇、石空镇、白马乡、余丁乡。
四、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
项目总投资为18亿元,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%,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,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。
五、按照相关法律、******有限公司******资源局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》(用字第******25XS******号)。
六、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,请按照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及时提出变更申请,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,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。
七、******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,依据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、环评等相关手续,手续不全,不得开工建设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,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,减少生态环境影响。
八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,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。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,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。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,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,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????????
2025年10月10日????????????
(此件公开发布)